舆情观察:法律岂容假签字和伪造公文肆意践踏!

护法使者2025-02-25 12:16:22

中国媒体评论员:尧舜君

近期,一起网络上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内容涉及《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授权委托书》、《职代会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均不是当事人曾夫本人所签,也未授权他人代签,还查明周芝能没有支付购房款,足以排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文件的真实性。

据网络上揭露,1998年7月29日,曾夫注册设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贵阳火车北站装卸大队”。2001年4月9日,贵阳市国土局划拨了贵阳市云岩区北站街1号地块189.96㎡给装卸大队修建办公商业用房,原土地证号为“筑国用(2001)字第0115号”。曾夫在该地块上修建了第一层商业用房173.71㎡和第二层住宅182.99㎡,第三至五层住宅548.9㎡,并办理了第一至二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7年8月6日,因企业改制需要,曾夫作为甲方与周某能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并共同前往国土局咨询房屋转让事宜,被告知划拨用地不能转让,双方遂终止履行该协议。2008年5月28日,周某能、但小平伪造《存量房买卖合同》,又伪造了落款日期为2007年8月18日的《收条》和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30日的《授权委托书》,私自乱用公章,逃避法律规定向贵阳市房屋产权处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易登记及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权益。(详见网络:《周芝能伪造公文“吞噬”他人房产后仲裁委竟然助纣为虐》)

首先,从法律上讲,如果伪造他人签名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然后诈骗钱财的,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明显伪造公文等问题,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部门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文是指通过伪造、编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这也是网络上,中国著名刑法专家高某暄教授提到的法律责任问题,由此不难看出当事人曾夫的房产被肆意签字和伪造公文进行变卖掠夺,且没有收到任何房款,这明显与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卖格格不入,彻底的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是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起案件的发生,应该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于私自签字和伪造公文等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并移送G安部门。

其次,作为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应该严格执行仲裁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尤其是证据的使用和签字确认都需要本人到场,才能更好的体现仲裁委的公正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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